参保人员去世以后能够享受哪些待遇,很多人可能不清楚。过去的时候,参保人员去世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有四大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一般也称为遗属补助,是用人单位或者社保基金按月发放给参保人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遗属的。其实具体标准并不高,各地也相差很大。比如说上海市只有每人每月570元,还不足低保标准的一半。山东省是根据三类不同地区设定的标准,分别是430元、480元和530元。至于山西省的标准,又要低得多了。省辖市居民、县市乡镇居民、农村居民,每人每月只有140元、120元和100元。
有人发现,今年去世的职工,其遗属不能再申请有关待遇了。确实如此,遗属待遇政策从2021年9月开始已经发生了改变。
关于遗属待遇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综合的问题。包括前面所说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这些待遇,实际上不是跟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样,属于职工的遗产,而是对遗属的待遇。
最初国家制定的遗属待遇政策,是可以追溯到1951年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所有工人职员因病非因工去世的,都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金,供养亲属生活困难的可以发放一定的补助。
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将救济金改称为“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确定根据供养亲属数量的不同发放6~9个月本人基本工资或退休费。但是,当时并没有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大部分人还是无法享受的。
90年代我国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退休金改为养老金了。但是相应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国家没有作出统一规定。由于当时的养老保险试点是以各个地级行政区为统筹单位,有的甚至以县级行政区,因此各个地方也做了自行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地方,养老保险基金也不会支付有关待遇。
由于是各地自行规定的待遇,全国各地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确实相差很大。比如说山西省的丧葬补助金是2000元,一次性抚恤金是3000元,合计只有5000元。山东省丧葬补助金是1000元,一次性救济金是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2020年就达到了67870元。宁夏自治区的丧葬费标准是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2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要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统一有关政策标准也成了势在必行的事情。2019年9月,人社部颁布并实施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的遗属待遇只有两项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各地自行规定的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也就不再执行了。
丧葬补助金是去世上年度该省市月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比如说山东省1~8月份去世的老人丧葬补助金是1000元,9月1日以后去世的老人丧葬补助金是7288元。另外,还有一次性抚恤金待遇,根据缴费年限和领取养老金的月数,领取9~24个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2万元到8.7万元之间。
实际上,由于近年来我国城乡低保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早已经能够替代生活困难补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