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内身份简单可以分两种,正式和临时。正式有公务员和事业编,临时有临时工、劳务派遣、公益性岗位等。很多时候,临时工干着正式工的工作,所以一直在纠缠同工同酬,并且有劳动法为依据,看似合情合理,有理有据,其实不然。
先说说什么是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再看看什么人适用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但是,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很明显,劳动法保护的是“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临时工,但管不着公务员。
同工同酬的理论依据,对公务员压根儿没用。
结论:
临时工和公务员,两者压根就不在一个体系上,只有临时工和临时工,才谈得上“同工同酬”。临时工和公务员,就好比大老爷们非得争三八妇女节的那半天假,完全不对路啊。
我认为的同工同酬:相同的身份、年龄、工龄、学历、职称/职务等条件下,在相同的岗位上工作,那么所取得的收入必然是相同的。
最后,没有任何贬低临时工的意思。个人看法,就事论事,欢迎指教,文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