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风气开放,年轻人主张恋爱自由,今天你我互相看对眼,都觉得对方能处,情投意合,可是又觉着径直结婚还是太仓促,出于加深彼此了解等目的,于是折中选择同居。
老一辈听到这怕是多少有些不可思议:
“啥,隔壁二狗跟翠花同居了?婚都没结,竟整出这般事,造孽啊!”
同胞们,21世纪了,人类都快找到外星人了,同居的观念也该变变了,一般情况下,小情侣之间同居没事,也远不到什么违背所谓公序良俗的程度(双方均未婚),更谈不上犯法,但如果有下面三种情况,那着实违法,得挨板子:
1、与未满14岁幼女同居。字面上叫同居,实际上可以定性为强jian,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不论幼女是否自愿,都会以强jian罪定罪处罚,毕竟未满十四岁的孩子青春懵懂,能知道啥。
2、对外以夫妻名义,与已婚人员同居。这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已婚人员,一部分对外以夫妻名义,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给它定罪为“重婚罪”(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单纯的和小三同居不构成重婚罪,这事还是别到处吹牛皮,做人低调总有低调的好,这重婚罪定义不就看出来了吗。
3、与军人配偶同居。这点有个前提条件: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条件符合,那就是性质严重的 “破坏军婚罪”;如果事先不知,军人配偶会处罚,同居对象则不会。
我们再回到同居本身,同居这种行为没有什么需非议的,甚至说高大上点,叫紧跟时代潮流。一个趋势出现,总伴随着无数的问题产生,下面是涉及同居的一些主要问题:
1、同居关系期间的非婚生子女身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说的是其与婚生子女同等待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但理想很美满,现实很骨感。
在实践中,非婚生子女会遇到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例如户籍登记办理等,这还是明面上的;暗地里,保不齐非婚生子女还会遭受别人莫须有的道德指摘,不是每个人都能将心比心的。
2、同居关系之间的财产纠纷。
财产纠纷就按照一般财产纠纷处理,事实是借贷就按借贷,是赠与就按赠与处理,我在这里也不故作高深,大家如果有兴趣可以翻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3、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当事人只需要提包走人,因为同居关系是事实关系而非法律关系,其解除不受法律调整。
4、同居期间的债务怎么处理。
如果因为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那就是共同债务,如果不是,那谁捅的窟窿,那就自个儿去填。
最后,再强调几句,同居是事实关系不是法律关系,很多东西法律管不了,所以在同居中的你要留个心眼:
1、孩子尽量在婚后生,彼此负责,也是对孩子负责;
2、财产终究要拎清,亲兄弟都讲明算账,你们不是夫妻,你们只是同居中热恋的情侣;
3、不要干涉别人的婚姻,不要与已婚人士热恋同居。我们爱的从来不是一个人,而是一类人,不要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上;已婚的人也应安身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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