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辆拉着警报的120急救车堵在了济南泺口黄河浮桥收费站入口。驾驶员说,他开救护车好多年,在济南其它地方,没有遇到过救护车过路过桥收费情况,只有泺口浮桥是例外。(齐鲁晚报9月6日)
笔者调查,关于救护车过路过桥收费,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也未明确规定救护车属于免交过路过桥费车辆,仅规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这就意味着,救护车日常急救行为不属于法定免交过路过桥费的范围。
事有凑巧,同样在4日,无锡市人民医院医疗队在广西岑溪取得肺源带回无锡做手术,在广州白云机场登机遭拒被迫改签,幸好赶上了手术。两起事件,都是为了挽救宝贵的生命,却都因为交通原因耽误时间,说明现行急救管理存在“硬伤”。
客观地说,所谓“法无禁止既可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下,收费员收取救护车过桥费,是按规矩办事,有合理之处;作为救护车,外出急救本身是收费的,遭遇过桥被收费,拉着警笛就想开走,与收费站僵持不下,我行我素做法欠妥。这里,两家都忽略了一个事实,生命无价怎能讨价还价,耽误了治疗时机谁都吃不了兜着走。终论两家孰是孰非,笔者只能道以“彼此彼此”。
举案说法,无论救护车过桥被收费,还是携带肺源登机被拒,都说明当前急救管理存在漏洞。问题要解决,不是一家之言能决定,需要协调多部门形成共识。作为全社会需要的共识,为了避免出现各地政令不一,何不从立法手段入手,自上而下统一规范,确保一劳永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