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幕后组织者还在,无论查处了多少起涉黄案件都没有用,组织者重新换个地方,马上又死灰复燃…”湖北麻城,当地警方查处了一起卖淫嫖娼团伙:群众反映城区有人通过在各宾馆酒店发放招嫖卡片,使用网络聊天发布招嫖信息等方式…警方高度重视,通过摸排掌握,嫌疑人张某组织朋友邓某、顾某、吕某等人,通过微信、卡片招嫖、熟人介绍的方式,从2021年5月至今,组织卖淫女到城区的酒店实施卖淫嫖娼活动。
且张某于2022年4月,还在麻城城区盘下一家足浴店,与邓某等人共同经营,明面上在足浴店内提供足浴服务,实则暗地里安排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直到被民警查获,该团伙已非法获利十余万元。警方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张某、邓某、顾某、吕某等人同时落网,在该足浴会所中,还查获了数名正在实施卖淫嫖娼活动的人员…(素材来源于大别山法治,笔者稍作整理)
难怪现在很多卖淫嫖娼活动屡遭打击之后,依然是春风吹又生,野火烧不尽。原来卖淫嫖娼团伙都已经进行了模式升级,确实很聪明,比如说,所谓OTO的运作模式,就是将违法犯罪行为从线下拓展至线上,先是用微信、电话招来线上的“顾客”,再到线下去提供违法服务…
可以看出,在整个违法犯罪活动中,组织者利用网络手段,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也借助网络的隐蔽性,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本案中,以嫌疑人张某为首的犯罪团伙,4名核心人员分工协作,并且利用互联网的工具和手段,从而使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更加隐蔽,难以打击。
具体来说,提供卖淫服务的嫌疑人都是提前联系好嫖客,之后随机在城区选取酒店开房,然后接送嫖客和卖淫女到酒店完成服务,这给办案民警的调查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即使扫黄行动时查到,也只能作为普通的卖淫嫖娼案件处理,无法根除这个地下卖淫组织。
与此同时,由于这个卖淫嫖娼团伙,涉及嫌疑人张某等4名核心人员,也涉及当地的外围协助人员,以及从事卖淫嫖娼的相关人员,那么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该如何确定呢?
第一,对于该犯罪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就是,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嫌疑人来讲,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了,触犯的大概率是组织卖淫罪。
从量刑的角度来分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对于嫌疑人张某、邓某、顾某、吕某等犯罪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可能涉嫌组织卖淫罪,最高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第二,对于协助者,比如说,犯罪团伙中的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等,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对此是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刑法》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在此之外,对于直接从事卖淫嫖娼的相关人员,比如说,失足女、嫖客等人而言,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已经涉嫌治安违法了,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等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司法实践中,如果相关人员只是初次卖淫、嫖娼活动的话,或者有其他相关情节的,一般会认定情节较轻,面临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如果以前已经因卖淫嫖娼被处罚过,则将在十日至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五千以内罚款。
同时,在警方的专项执法过程中,除了4名核心人员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其余人员因涉嫌卖淫嫖娼已被警方行政拘留,这样最高的话,也将面临15日的行政拘留和5000元的罚款。
不管怎么样,对于警方的执法行动,我们必须给予充分的肯定。其实,就像之前很多案例指出的,卖淫嫖娼活动貌似为了片刻贪欢,不仅有违社会主义核心道德,涉嫌违法犯罪,同时也极易传播性疾病,对个人身心健康造成很坏影响,对于大家来说,理应养成良好的个人习惯,自觉远离卖淫嫖娼等不良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