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墙浏览器哪个好(提供“翻墙”服务牟利42万元,经营者获刑3年)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法分子紧盯一些人的不法需求,通过经营网站,提供VPN“翻墙”服务非法牟利,最终难逃法律的裁!近日,广州白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翻墙”服务非法牟利的刑事案件。

广大网民注意,“翻墙”是一种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甚至会危害到国家安全,网络上非法售卖的这些“翻墙”工具(VPN软件),都是没有经国家电信部门审核的,这些软件往往存在恶意收集用户信息、浏览器劫持、恶意捆绑等危害行为,会给使用者带来网络使用安全风险。在此提醒,网络安全,事关你我。

为用户提供“翻墙”服务非法牟利42万元

2020年1月起,张某皓雇佣他人,在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经营可以逃避监管、擅自访问境外互联网的“翻墙”网站,以收取套餐费用的形式为用户提供“翻墙”服务,从中非法获利。

经审计,张某皓接受他人充值的数额为425149.43元。

白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皓结伙为他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张某皓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皓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办法官指出,VPN具有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绕开我国互联网防火墙的监管、非法访问境外互联网站的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否则将被处以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关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规定,本案被告人张某皓结伙为他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的行为,已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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