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怎么约炮(约炮后女方反告强奸,二审法院宣告无罪)

微信怎么约炮(约炮后女方反告强奸,二审法院宣告无罪)

强奸案,最难的就是对男方有无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足以使女子处于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手段,而女方的心理到底是愿意发生关系还是不愿意发生关系,而且这种双方的行为和心理状态都必须限制在发生关系之前和发生过程中,而不能仅仅凭事后各自的说法,事后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发生性关系当时的心理状态,到底是愿意还是不愿意,事后的说法完全可以捏造,说谎。但是因为是性关系发生时的环境,一般都很私密,隐秘,或者在自己家或者酒店的房间内,车内,或者其他外人很难观察的地方。这样就很少有证人,很少有摄像头监控到具体发生了什么。

如果男人去约一个陌生人发生性关系,即便是事前和事中女方都愿意,事后,女方报警说自己被强奸,男方难免不会被警察抓起来审讯。如果女方表演能力再强一点,哭得声泪俱下,再描述一些细节,以加强警察的内心确信,警方认定你是强奸后,你的辩白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反证,就难以逃出生天。所以这样的事情不但在国内很难洗清嫌疑,即便在标榜着自由文明法治的美国,都很难洗清,比如轰轰烈烈的刘强东强奸案,从电梯和进酒店房间的视频以及相关报道来看,涉案的女子一直都很主动,包括之前的喝酒也都没人劝和灌醉她,然而强哥还是惹得一身骚。刑事方面,在美国检方因存在严重证据问题(不足), 决定不予起诉,这也意味着该案正式结案,刘强东无罪。但民事巨额赔偿时隔四年,现在还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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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真实案例,一审判三年,二审改判无罪,其一二审法院的认定,其实都很悬,被告人的命运真的是命悬一线,因为现在看来本案一二审的说理,其认定事实都远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而排除合理怀疑这个在目前国内的刑事司法中,几乎正好相反,幸运的是本案的二审合理的怀疑了,才使得本案这个幸运儿脱罪。

被告人冯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女子李某某开始聊天。第二天,冯某某主动提出想和李某某见面,双方约好见面后,冯某某将李某某带到自己家中,二人在家中客厅聊天,后冯某某在客厅内沙发上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李某某报警,告冯某某强奸自己。该案经一审判决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改判冯某某无罪,本案很值得玩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理由是: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是陌生人,其相约见面的内容中没有提出要发生性关系;当被害人在聊天记录中多次指出其不愿意与被告人冯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是强奸行为时,被告人冯某某并未予以反驳,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冯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短时间内选择报警,表明被害人对发生性关系是不愿意的。只要行为足以使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即可,并不是一定非要采取殴打、捆绑等严重威胁被害妇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理由是:其与李某某的性行为不违背受害人李某某的主观意志;其对李某某没有任何暴力威胁行为;李某某和其发生性行为是一种性交易,在冯某某满足不了其要钱的欲望时,才以说过不同意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受害人事先了解了被告人家无人仍愿意前往冯某某家里;受害人的衣物及身体没有任何损伤;女方事后为什么不急着报警,反而要钱;女方为何不大声呼救。对证据的判断与采纳必须应当排除其他合理的怀疑。强奸案件证据具有特殊性,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一对一,简单采纳被害人陈述就容易冤枉无辜。

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冯某某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和是否违背李某某意志是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

根据李某某多次陈述和冯某某多次供述,内容稳定,都证明冯某某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采取其他手段使李某某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也不存在冯某某在李某某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下乘机实行奸淫的情况。

陌陌聊天记录客观反映了二人当时的真实想法,从事发前聊天记录来看,二人认识仅一天,冯某某要求和李某某见面时,李某某一开始拒绝,但在冯某某的一再要求下还是同意见面,并且自行打车赴约,在冯某某提出一起到其家后,李某某在证实只有冯某某一个人在家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并且与冯某某一同到了冯某某家。因此,即便说同意到冯某某家也不能推断李某某就愿意和冯某某发生关系,但李某某与冯某某见面以及到冯某某家都是出于其自愿,并不存在被强迫的行为。事发后聊天记录反映李某某不愿意,但并不能因此推测其在发生性关系当时也不愿意。

在发生性关系时其并没有明显反抗等行为,当时正值中午,周围邻居在家,其并没有呼救,其解释没有呼救是因为冯某某是男的,又在他家,这种解释很勉强。从冯某某供述来看,李某某不仅愿意,而且予以配合,双方各执一词,是否违背李某某意志无法认定,而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证明违背李某某意志的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认为冯某某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时不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根据证据也无法认定是否违背李某某的意志。综上,认定上诉人冯某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上诉人冯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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