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灿炎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张某同妻子王某(另案处理)利用在湘乡市××路××村经营的湖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办公地点,通过与湖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POS机注册安装业务,并利用上述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帮彭某、赵某、欧某等38名信用卡持有人归还已到还款期限的透支款后,再通过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循环套取信用卡现金累计5192799元,再按每次套取金额1.3%的比例收取佣金,从中获利共计37558.69元。
2019年7月30日,湘乡市公安局在被告人张某的住处及经营场所内现场缴获POS机10余台、POS机刷单明细5叠以及各类银行信用卡223张。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被湘乡市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判决结果】
1、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2、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37558.69元,没收其作案工具POS机10部,均上缴国库。
【律师解读】
一、信用卡“养卡”是违法行为。
信用卡“养卡”主要是通过交手续费请别人垫付信用卡透支费用,再虚假消费,通过此种方式来保证信用度不受损伤。“养卡”实际是一种套现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养卡”会对持卡人造成极大的风险。养卡人只要掌握持卡人信用卡、密码、身份证复印件、对账单等重要信息,还款后再次透支提现很容易,甚至可能到其他银行冒领新卡,恶意透支,使持卡人财产受损。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持卡人套现和商户提供套现服务属违法行为。一旦监管部门发现存在养卡行为,轻者罚款,重者获刑。
二、替人养卡是犯罪行为。
信用卡“养卡”是违法行为,替人养卡的职业养卡人就是犯罪行为。职业养卡人往往持有数台甚至几十台销售点终端机(POS机),以POS机刷卡或其他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形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张某帮彭某、赵某、欧某等38名信用卡持有人垫付信用卡透支款,再通过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循环套取信用卡现金519万余元,再根据每次套取金额按比例收取佣金,从中获利,属于替人养卡的职业养卡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中,涉案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属于法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三、信用卡持卡人非法套现有什么后果?
信用卡套现在现实中常有发生,持卡人有些是受超前消费不良风气影响,有些是存在侥幸心理的恶意透支,但逾期不能归还、赖着不还或常常套现都会面临如下风险,甚至可能是刑事责任。
1、降低额度。如果被银行察觉到有套现行为,而持卡人又无法提供相关消费证明的时候,银行会采取降额处理。
2、限制卡片使用。如果套现情节比较严重,银行会做封卡处理,甚至会进入黑名单,影响到个人征信记录。
3、刑事责任。如持卡人套现行为符合刑法相关规定,将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持卡人通过刷卡套现后,不能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还款,经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会被认定为非法占有,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因此,要正确使用信用卡,避免套现“养卡”行为,更不要替人“养卡”,一旦法律铁拳重出,锒铛入狱则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