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群自2004年4月起到某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到2010年9月30日期满。
小群自2009年12月29日开始担任单位工会主席,任期至2010年12月28日。
2010年9月2日,公司向小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其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2010年10月,小群离开公司,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小群系公司工会主席,任期至2010年12月28日,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截止至2010年9月30日,但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小群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工会任职期间届满。
因此公司在2010年9月通知小群自2010年9月30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小群经济赔偿金。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包括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支持劳动者与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作斗争,指导、帮助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在政府制定与劳动者利益相关的政策时,发表意见等等。
由此,我国工会通过对劳动者的协助,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对解决劳动纠纷的参与以及对各级政府的建议,起到了沟通劳动者和资方、政府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因此,为了保障工会能起到上述作用,保证工会主席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责时不受到干扰,《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
而作为用人单位,不仅要依照《工会法》的要求积极建立工会,更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保证工会的工作人员能够独立、高效地行使自己的职责,而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将工会工作人员随意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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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鑫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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