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6岁男童自制“多功能火箭筒”,划伤一辆宝马车,孩子妈妈拒绝赔偿车主损失。车主一怒之下,将男童和他妈妈都告上法院。
今年上半年,戚女士把自己家的宝马车停在小区里,没想到半个多月以后,她发现车上被人划出了几道划痕,于是赶紧报了案。
警方调取监控以后,发现有一天中午,有个儿童手里拿着一个长筒型的物品,在宝马车周围徘徊玩耍,还曾经把那个物品压在宝马车的发动机盖上。
第二天,警方找到这个6岁儿童,在他母亲在场的情况下,询问了事情经过。
孩子承认,监控里那个儿童就是自己。因为他特别喜欢《士兵顺溜》这个动画片,他用八倍镜头、圆纸筒、铁夹子,自制了一把“多功能火箭筒”。那天,他先把“火箭筒”架在宝马车侧面,打天上的“飞机”,又架在车头前面打“敌人”,结果跑的过程中,不小心滑倒,摔了一跤,划到了宝马车。
听完这事,戚女士和丈夫陈先生提出,让孩子母亲赔修理费。但孩子母亲一口拒绝。陈先生遂将孩子和他母亲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修理费。
而孩子母亲辩解说,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派出所说的话没有效力。戚女士发现划痕时,车都停了半个月,监控证明不了是孩子划伤的车。再说孩子那个玩具也划不伤车。
【@家子说法 】
一、法院能不能认定是孩子划伤了车?
在这个案件里,与孩子是否划伤宝马车的证据有三个:一个是孩子自己在警方的陈述,一个是现场监控,一个是孩子自己做的“火箭筒”。
现在孩子母亲主张,现场监控证明不了是孩子划伤的,“火箭筒”也划伤不了宝马车,而孩子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
确实,现场监控与“火箭筒”并不能直接证明宝马车是孩子划伤的。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是不同的。
刑事案件要求证据充分,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民事案件实行优势证据原则,也就是证据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就可以了,也就是只需要能够证明这件事高度可能是这样的就可以了。
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陈述能否作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曾经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相信一个6岁的孩子对于是否划伤过车这件事还是可以说清楚的。而且,孩子的陈述是在其母亲在场的情况下做出的,应该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而且就算孩子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这个案子里,法院认为,孩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的询问笔录缺乏足够的效力),从监控可以看出,孩子手上的火箭筒接触过宝马车被划伤的位置,而上面的铁夹作为金属硬物,也足以划伤宝马车,可以认定宝马车的划痕是孩子划伤具有高度可能性,在孩子母亲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事实是这样的了。
二、孩子母亲与孩子如何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件里,有些人可能感到有些奇怪,不是说孩子侵权,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吗?为什么陈先生起诉时要把孩子一起告了,孩子难道能有钱赔?
其实,对于这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要求起诉时就是要把孩子和孩子的监护人一起告上。
而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也是因为孩子并非绝对不可能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也就是说,如果孩子侵权,他自己有钱的话,要先从他自己的钱里出钱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监护人赔偿。
这个案子,最终法院就判决,作为孩子监护人的母亲赔偿陈先生车辆维修费用3000元。若孩子确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其个人财产优先偿付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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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来源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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