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寒冬腊月最想要热度的时候,暖气片“热情”不高怎么办?明明交了暖气费,但是室内温度上不来,咋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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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也有供热问题,赶快看看《驻马店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起说说你的观点吧?
根据《驻马店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热期间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十二小时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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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还明确了温度测量的执行标准,测量室内温度应当正常关闭门窗二小时以上,测量位置应当在被测房间中央距地面一米二的高度,测温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测温时间应当避开十时至十四时。
《办法》第三十条中提到, 因热经营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十八摄氏度、高于十四摄氏度(含)的,退还温度不达标天数热费的百分之五十;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十四摄氏度的,退还温度不达标天数的全额热费。另外还提到,因室内温度不达标向用户退还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二个月内履行完毕。
根据《办法》规定, 热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热经营企业查询、投诉,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二日内办结用户投诉。热用户也可以就供热质量、服务、收费等问题向县级以上供热、价格等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处理并告知投诉人。